6月19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王某、胡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
據查: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王某、劉某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曾某的身份及手機信息,并用曾某的名字辦理了假身份證和假軍官證,然后利用偽造的二證辦理了一張手機卡、一張銀行卡并開通了銀行短信提醒業務。
2月22日上午,三被告人通過電腦群發軟件向曾某139號碼的所有好友發送了詐騙短信,內容為:早上辦事,急需3萬資金,請速匯款到我工行賬號曾某621226XXXXXXXX。9時許,曾某的好友被害人張某收到了詐騙短信,因平時關系不錯,張某沒有懷疑短信的真實性,立即給曾某的賬號匯去30000元,隨后胡某的手機號收到了到款信息,3名被告人在工商銀行將30000元錢取走,每人分贓10000元。后被害人與曾某聯系發現被騙,報警而此事案發。
因三名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還30000元贓款,人民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和積極退贓等情況,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