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補辦手機SIM卡遭拒,張先生將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北京電信公司)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9年6月,北京電信公司某“133”預付費不記名號碼發生過2.16元的主叫通話費、0.1元的短信費,此后沒發生任何通信費用。截止2010年3月,該號碼余額為482.2元。
后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2006年下半年購買了上述號碼,并一直使用。2009年不慎遺失了手機及SIM卡。自己到北京電信公司辦理SIM卡掛失并要求補辦時,北京電信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現要求北京電信公司補辦上述號碼的SIM卡,繼續提供移動電話網絡服務,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北京電信公司答辯稱,按規定,張先生需要出示身份卡才能辦理相關補辦手續。由于張先生未能提供,故公司無法確認張先生身份,不能為其辦理補卡手續。故不同意張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作出駁回張先生訴訟請求的判決,張先生不服,以北京電信公司設置的補卡條件明顯不合理,其在售卡時沒有告知張先生補卡條件,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告知張先生身份卡的功能和作用。補卡條件不能作為雙方合同約定。SIM卡在實際使用時沒有意義,北京電信公司要求自己記住沒有意義的符號和數字是苛刻和不合理的。北京電信公司提供的通話費用清單證明自己陳述的真實性,表明自己遺失SIM卡后沒有發生任何通話費用。北京電信公司作為電信運營商,應當而且有條件通過提供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等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自己請求,北京電信公司沒有證據。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北京電信公司在出售手機號碼卡時,一并交付給購買方該號碼卡的身份卡,因身份卡是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明。無記名手機號碼卡的用戶對身份卡應承擔保管義務,此是因號碼卡的無記名特性帶來的特殊義務。如用戶未盡到對身份卡的保管義務,帶來的風險應當其自行承擔。張先生主張的是無記名卡手機號碼,在無記名特征情況下,證明張先生是該號碼用戶的直接證據是該號碼的身份卡,張先生不能提交身份卡證明其用戶身份,而主張以其它證據證明,包括向法院申請調取的證據均屬間接證據,無法有效證明張先生的主張,且與現實條件下,無記名卡手機號碼的性質和相關業務流程相悖。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