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每次通話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的收費方式,北京市的張女士將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3月15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張女士的代理人、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惠定表示在“預料之中”。3月23日下午,張女士委托謝惠定提起上訴。
“這是一個公益訴訟案件,雖然是一個個案,但有普遍意義。”謝惠定說。
每次通話不滿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
張女士是移動多年的用戶,使用全球通88元系列套餐中的58元套餐。該套餐屬于后付費套餐,即本月實際產生的話費額到次月由用戶一次性繳納。
2010年12月17日,她到金融街營業廳打印了一分2010年11月份的話費賬單。賬單顯示,本地通話費為39.33元。
從賬單可以看出,移動的計費方式為:以一個月為一個計費周期,月結月交,但本月通話總時長按次累加計算,每次通話時長不足一分鐘的均按一分鐘計,每通一次話計一次費用。
賬單同時顯示了每次通話的實際時長。經計算,張女生11月份本地通話的實際累計總時長為398分鐘53秒,但移動卻是按照457分鐘的通話時長計費。
“對這一部分多出來的通話時長,移動沒有提供服務,卻進行了收費,這是不合理的。”謝惠定認為。
對此,張女士多次撥打移動客服電話10086并前往北京移動宣武門客服中心,要求出示相關的收費依據,均未得到明確答復。
為此,張春華將移動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當月多收取的通話費用共計11.02元。
已成全行業標準?
電信其價格和收費行為由《合同法》、《價格法》和《電信條例》以及有關的部門規章等規范。《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第三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明碼標價。”第八條規定:“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資費標準、計費原則及批準文號等。”
謝惠定認為,移動實際采取的按次計費,每次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的收費方式,既未得到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的批準認可,也未進行明碼標價。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而移動北京分公司共向法院提交了5份證據。
份為工信部2003年頒布的《公用電信網見互聯結算及中級費用分攤辦法》(節選),其中第三章第六條規定,“在本地網范圍內,移動用戶呼叫固定用戶,以及通過網間互聯點呼叫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內掛設的業務臺,每次通話的結算時長以分鐘為單位,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算。”移動北京分公司以此證明該計費方式是“電信主管機關制定的計費標準”。
另三份證據分別為《關于移動通信GSM移動電話業務計費原則備案的通知》(節選)、《關于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關于聯通(600050)CDMA移動電話預付費業務資費標準的批復》,共同證明此收費方式“是目前各電信企業均執行的通話計費單位,已成為行業標準。”
后一份證據是《關于同意移動北京公司新88套餐資費方案的批復》,證明“我公司對原告的計費依法進行了備案,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欺詐收費、亂收費的情形”。
判決爭議
謝惠定認為,被告部分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此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雖然各份文件都有“以分鐘為計費單位,不足1分鐘按1分鐘計”的表述,但并無“每次通話計一次話費”的表述。
謝惠定表示,原告并沒有否認“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的所謂計費辦法,而是“每次不足一分鐘按一分鐘計費”的收費方式。
“消費者消費多少就支付多少費用,這是很簡單明了的道理。”謝惠定說,同樣作為公用事業的自來水以噸為計費單位、電以度為計費單位、天然氣以立方米為計費單位,并不是用一次水、用一次電、用一次煤氣,不足一噸就按一噸、不足一度就按一度、不足一立方就按一立方計費,而是按月計算總使用量后進行計價計費。
據此,謝惠定認為,按照“不足一分鐘按照一分鐘計算”的要求,原告11月份的通話時長為398份53秒,“53秒不足1分鐘,就按1分鐘計算。據此,原告11月份應當繳費的通話時長為399分鐘。”謝惠定按這個算法初步推算,“每個移動用戶的不合理付費約占總額的10-20%。”
據移動發布的2010年業績公告顯示,2010年實現營業收入4852億元,用戶總數達到5.84億戶。
不過,法院并未采納原告的主張。判決書稱,“雙方之間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依約向原告提供了電信服務,原告應交納相關費用,現原告認為被告的收費標準不合理,要求退還部分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謝惠定稱,在與主審法官溝通時,法官說了一句內涵豐富的話:“涉及到那么多人啊!”
他認為,法院的判決理由“非常簡單含糊,不能令人信服。”3月23日下午,他提交了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