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運輸公司的大貨車司機,開車在工地拉渣土。今年1月12日凌晨,他駕車在廣安門內大街被櫻桃園大隊執勤交警檢查。交警發現,李先生的車輛尾號是9,而后車牌正好順著9撇下來的那一豎缺了右下角,四邊形的車牌也變成了五邊形。
交警認定,李先生違反了禁止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規定,當場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記12分。
李先生覺得很是冤枉。他表示自己開的是渣土車,車牌應該是和渣土碰撞意外折損的。而且他車身后方有清晰的放大車號噴漆,在這種情況下,他故意污損后車牌有什么意義?李先生抓住法律規定里的“故意”一詞堅稱,交通隊無法證明他是故意污損。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那么,是否“故意”應該是誰來證明?又該如何證明?西城法院的一審判決給出了一個說法。
法院認為,李先生作為駕駛人,負有保持其機動車號牌清晰、完整的責任。若他認為是他人所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交警發現污損號牌的違法事實發生在李先生駕駛的機動車上,李先生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污損號牌的行為不是其本人實施,因此,櫻桃園大隊認定李先生故意污損號牌并無不當。
此案的判決結果給廣大司機、車主提了醒,只要被發現有遮擋、污損號牌的事實,是否故意要由司機來證明,如果無法自證清白,就只能接受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