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徐先生在某電信公司辦理了固定電話業務,2007年,為方便繳費,徐先生在某商業銀行申請了代繳電話費業務,到了2010年11月30日,由于無需再使用該固定電話,徐先生在電信公司辦理了停機業務。
由于疏忽,徐先生并未同時至銀行辦理取消代繳業務。之后,該閑置電話號碼被電信公司派發給另一市民羅某。2013年12月,徐先生才發現自己為別人“頂缸”買了兩年的單。與電信公司協商未果后,徐先生一紙訴狀將電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返還其代繳的話費3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信公司向該固定號碼提供的是有償服務,收取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多收、亂收行為。徐先生向銀行申請為該號碼提供代繳業務后,電信公司只能知道該號碼繳費與否,無法辨別款項來源;且在操作流程中,如果徐先生不撤銷代繳業務,電話的實際使用人無法繳納費用;實際生活中,代繳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電信公司無法辨別代繳人的真實意愿。法院終判決駁回徐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