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先生:劉某有一輛無牌“黑車”。3個月前,劉某為出外辦事,找我想借汽車牌照,我礙于情面將牌照借給劉某。劉某駕車途中,在遇到對面車輛會車時,操作不當再加上剎車失靈,將步行的李某撞成重傷。李某花去5萬余元醫療費,落下了八級傷殘。
因“黑車”未辦理任何保險,而劉某又無力賠償,李某要求我擔責。我表示,“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我當時并沒駕車,也沒在車上”,從而拒絕了李某要求。請問,我是車牌所有人,應否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東濟律本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英軍律師:鐘某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鐘某與劉某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不管鐘某當時是否駕車、是否在車上、事故的發生與出借車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鐘某均難辭其咎。因為事實表明,鐘某屬于共同侵權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機動車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無牌照機動車上路行駛,也禁止車輛套牌行駛,鐘某明知違法而為之;此外,鐘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縱容劉某開“黑車”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卻仍提供方便,對可能出現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放任劉某套牌行駛,表明其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綜上所述,鐘某屬于共同侵權人,基于劉某無力賠償的事實,李某有權要求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