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號吧丨發表時間:2014-07-05丨訪問量:96
據交管局副局長王立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來“交通事故責任”改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強調了發生事故的原因,也就是“這起事故是怎樣發生 的,到底怨誰”,使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種責任不再緊密相連,而只是作為判斷事故演變的證據。可是關于如何具體操作,卻沒有詳細內容。為此, 北京交管局耗時7年,比對12萬起實際案例才形成《標準》。
“《標準》明確規定了負全責的12種情形,同時改變了以往事故認定中機械累加的狀 況,更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王立舉例說,如果當事人有一個嚴重過錯行為,另一方即使有多個一般過錯行為,也不會因為機械累加而上升為主要 責任。同時,還首次提出了加重原則,如無照司機酒后駕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時會加一級,即本應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改負主要責任。《標準》在大限度上兼 顧公平與效率,增強了當事人責任的可預測性和認定責任的可操作性。
王立透露,《標準》的內容今天起可在交管局網站、首都之窗以及各支隊的觸摸 屏上看到。責任認定都有自己的編碼,根據內容,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號入座”,就可知道自己應負什么責任。而辦案民警也可對號入座,作出認定。這同時 可使事故認定變得公正和透明化。“我們更希望司機明確責任后,減少或不出現帶來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王立說。
交警判定當事人責任程序
步 12種負全責的行為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撒、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步 14類嚴重過錯行為(A類)
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機動車未按規定掉頭事故;
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第三步 一般過錯行為(B類)
注:1.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具有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過錯行為的,要加重其一級責任。
2.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區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