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車牌系行政機關對于有限道路資源分配的一種行政許可,一般是不具有財產價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車限購政策使得車牌具有了經濟價值。當然還要看牌照的取得時間和取得方式。
1.對于限購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時的車牌就是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行政許可,限購后離婚的,取得的牌照應屬于機動車的從屬物,可將車輛和牌照價值一并處理。
2.對于婚后“競價”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車輛指標,牌照具有了財產價值,可算作“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價值可計算在車輛整體價值之內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車牌歸獲得車輛的一方,對未獲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進行補償,未獲得一方還應配合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對于婚后“搖號”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過申請參與指標搖號取得的車輛指標,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之,車牌本身單獨是否具有價值以及價值大小無法確定,其作為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屬于車輛的使用價值,分割時應將車輛和車牌一并處置,不宜單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