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合作模式上,目前三家基礎運營商分別采用不同的虛擬運營商策略:
電信的“套餐轉售模式”:要求合作的轉售商租用其計費系統,轉售已有的電信套餐,但允許轉售商在電信套餐的基礎上疊加自身產品或服務。因此虛擬運營商在選擇套餐/產品上沒有自主權且缺乏基于租用的電信系統開發自身產品服務的能力。
聯通的“資源池模式”:將語音、數據流量、短信等基礎服務批發給移動轉售商,轉售商再自行打包產品服務并銷售給終用戶。在這種模式下,移動轉售商在業務套餐等方面擁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同時可結合自身特點開發增值服務,針對細分市場和特定用戶提供更多可選的差異化服務。
移動的“互補性模式”:通過靈活的打包、模組、流量池等自費模式,重點選擇與其業務互補性明顯的合作伙伴,提供系統自建或租用等方式重點開展豐富的移動互聯網業務。在這種模式下,移動轉售商在套餐資費的選擇和組合上擁有更高的靈活性,同時結合已有的互聯網業務特性,可快速地開發更豐富、更精細化的定制化服務。